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驰名商标不得再成为招牌随意标注

2014-5-16 8:49:22点击:

    想拿“驰名商标”做宣传,罚10万!5月1日,新修正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(以下简称新《商标法》)正式实施,省工商局日前明确表示: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禁止用在商品包装上,或广告宣传、展览上,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,但已印有该字样且在5月1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不在受罚之列。

商家滥用“驰名商标”做宣传

    新《商标法》要求,生产、经营者不得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或者用于广告宣传、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,否则处10万元罚款。这意味着,驰名商标拥有企业5月1日后不得生产带有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的产品,广告经营单位及发布机构从5月1日起也不得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。

    曾几何时,“请认准中国驰名商标”这一句广告词已让消费者耳熟能详,而“驰名商标”也被消费者认为是商品质量好、信誉高的代名词。其实并非如此。

    广东省工商局商标管理处处长吴励超表示,“驰名商标”其实是一个法律概念。“认定驰名商标,是对高知名度商标扩大保护设定的制度,也是中国加入WTO承诺履行的义务。对于规制仿冒行为,起到了有效遏制作用。”吴励超说,现实状况则是,有些企业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,使之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因素。这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。

五一前上架“驰名”商品不罚

    新《商标法》的实施对广东而言,影响重大。广东省驰名商标总数多年位居全国第一,到今年初,已达到566件。

    目前虽未到5月1日,但各地已出现一些商场、超市禁止印有“驰名商标”的商品入场,以免牵连受罚。相关企业连连诉苦。日前,国家工商总局再发通知明确:“驰名商标”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。